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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二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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