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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伴侣微信支付宝给自己转账属盗窃行为,数额达到的构成盗窃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量:0

偷偷用女朋友的微信支付宝给自己转账,是盗窃行为,数额达到2千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盗窃罪。

2021年本律师办理一起:当事人偷偷用女朋友支付宝给自己转账后被发现,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的情形,转账(盗窃)金额7万余元,最后经过争取,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内容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存款739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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