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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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量:0
(呼城建委发[2016]169号)
正文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和《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建工〔2014〕166号),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若未在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依法予以处罚。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