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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何保障探视权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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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被告经判决离婚,离婚后,周某在每月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到被告住所处接走儿子,在当周的周日下午20点前将儿子送回冯某住处。判决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原、被告双方一直为小孩的探视问题产生矛盾,且小孩逐渐长大,其多次向原告表达了希望少被爸爸接走的愿望。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被告探视周某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六上午9点至当天下午6点。


【裁判要点】

原被告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周某1的被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方式、时间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双方应予执行。原告未有证据证实被告在探望期间存在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言行举止,被告与儿子共处的探望时间,对维系父子的亲缘关系、保障儿子能够得到因双方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极为重要,且作为男性,随着身心的成长发育,作为父亲的关爱和引导是原告单方无法完成的。而原告要求变更被告只能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并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已不是夫妻,但仍是孩子的父母,希望双方能够放下成见和争拗,从保障儿子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身心得到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探望问题。


【结语】

孩子年龄较小时,无论是在离婚协议中还是离婚判决中,都应明确约定好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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