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登记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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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胡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离婚,并于同日签署《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胡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房产归陈某所有;2、陈某需支付胡某总额为35万人民币现金,付款时间分二期,以转账形式划账。一期为20万人民币,胡某协助陈某成功办理房产的房管局除名和银行转名按揭手续后支付;二期为15万人民币,陈某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小汽车归陈某所有;三、双方在签订协议三个月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给陈某名下的过户手续和银行转名按揭手续。胡某在离婚后未依约履行房屋的产权过户协助手续,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胡某协助陈某办理房产的涂销银行按揭抵押手续;2.胡某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由陈某、胡某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陈某、胡某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后归陈某所有,并由胡某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陈某以胡某在离婚后未依约履行房屋的产权过户协助手续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陈某的主张符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清付,故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并不具备过户的客观条件,故而胡某应待涉案房产具备过户条件之日再协助陈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至于陈某要求胡某协助办理涉案房产涂销银行按揭抵押手续,因陈某的该项请求并不具备可诉性,故而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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