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高效、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然而,如何确定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制度,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后,该裁决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快速解决小额、简单的劳动争议,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标准

1. 案件类型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1)小额案件:主要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财产性争议,且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额。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易于快速处理。

2)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类案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只需根据明确的国家标准进行判断即可。

2. 金额标准

对于小额案件,确定其是否适用一裁终局的关键在于争议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额。这一标准的设定,既考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也兼顾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仲裁机构应根据当地最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以确定案件是否适用一裁终局。

3. 事实清晰与法律关系明确

除了案件类型和金额标准外,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还应具备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特点。这类案件通常不存在复杂的证据链条和事实争议,仲裁机构能够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迅速作出裁决。

三、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程序

在适用一裁终局制度时,仲裁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与审查: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类型。

2)调解与裁决:在确认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后,仲裁机构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救济途径:虽然一裁终局制度赋予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标准的确定,是保障劳动争议快速、公正解决的重要前提。通过明确案件类型、金额标准以及事实清晰与法律关系明确等要求,我们可以有效地筛选出适合一裁终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能力,完善救济途径的保障措施,也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一裁终局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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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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