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需要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形,关于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存在着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接下来,一起来学习下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吧!

一、有约定加班费基数的话,按照约定计算;约定计算基数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以约定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发放工资与约定工资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费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三、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发放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奖金发放形式确定能否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计算加班费时如需计算出日平均工资以及小时平均工资,依法计算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六、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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