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将会自动续延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者满足:1、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该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又实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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