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内的情况下,公司能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吗?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应进行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会因为到期而终止。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三期内(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进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双方间劳动合同才能进行终止。即要续延履行劳动合同至员工医疗期届满或是女性员工三期结束,在这期间无论是否续签合同,劳动合同都是要继续履行下去的,公司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赔偿金。

二、如果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以及女性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双方续延履行合同,劳动者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员工医疗期内以及女性三期内,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续延合同。同样,由于是法定续延,那么在医疗期以及三期内就不存在合同续不续签的问题。应等员工医疗期满或三期结束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续签,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不续签补偿金、赔偿金或是未续签合同但实际有履行合同的二倍工资。

故,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情形的话,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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