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笔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我方可以依法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在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后,除非双方能共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否则法院一般会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选定后,就可以正式开始进行笔迹鉴定了。

正式开始进行笔迹鉴定,首先需要我们提供与所申请鉴定的文件书写时间在同一时期的其他材料;其次需要我们在鉴定机构现场进行文字的书写。完成上述两个步骤后,鉴定机构才能够最终作出鉴定结论,确定笔迹是否为本人所签。

凡事都会留下痕迹笔迹的真伪可通过笔迹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该意见将作为法官采信证据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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