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认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弄清楚“劳动报酬”的范围以及什么是“未及时”、什么是“未足额”。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不包括公司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例如:生活补助费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例如:工作服等)、其他报酬(例如创造发明奖、稿费、翻译费等)。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综上所述,超过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则可以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未足额支付工资即指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而“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克扣工资,而不是双方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有依据减少劳动者工资,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应发工资金额以及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没有合法依据、事实依据,则可以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 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