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时间,也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同工时制在工作安排、休息安排、适用人群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也是目前企业应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

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需要按照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需要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确定工时后,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超出确定的综合工时时间后,需要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而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则需要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也需要符合相应条件,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实行。

而不定时工时制按法律规定,不涉及加班费。

需要强调的是,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要经过审批。如果没有经过审批,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无效,仍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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