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公司都不能随意解除。而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原因,除与正式员工一样的解除原因之外,我国法律对于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单独原因仅有一个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而公司如果以员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试用期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2)对于员工试用期有明确、可以量化的录用条件;(3)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已经制定的录用条件;(4)解除的原因及时间是否明确告知员工。

如果公司上述条件不满足或有瑕疵,则公司解除试用期员工的行为则会被认定违法解除,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试用期考核或转正考核不通过是有区别的,录用条件是指在员工入职时即进行明确,其可以作为员工进行考核的依据,但如果公司没有向员工明确过录用条件,那么仅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的解除,则亦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据此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或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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