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前,可能会面对公司的各种刁难,其中无限期待岗是常见的刁难方式,那对员工离职会有什么样的损害的呢?

损害来源——降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计算经济补偿n还是考虑违法辞退赔偿金2n,都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密切相关,如果员工被辞退前,被责令待岗,按照待岗期间工资仅支付生活费而言,该员工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必然降低,从而影响到员工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公司达到低成本辞退员工的目的。

那待岗期间工资是否应该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呢?答案是有争议,但我们认为不应该计算在内。一方面,从待岗期间工资定义看,北京地区待岗首月要求足额工资,次月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此处约定的很清楚,此为生活费不是工资,不应该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另一方面,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般指正常提供劳动,公司所支付的正常工资,而待岗期间本就不是正常工作期间,其发放也不是正常薪资,且该待岗发生并不能归咎于员工,多是公司逼迫员工待岗,员工多为非自愿进入待岗,如此将待岗期间工资计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对员工来说并不公平。如此计入会极大鼓励不法企业违规适用待岗,降低违法解除的成本,不利于良好用工关系的形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