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最亲密、最紧密的关系之一,双方不分彼此,财产和债务往往也是混同的,离婚时也容易因此产生纠纷。在实践中经常会见到这样一种情况:男方用女方名字注册公司,但实际上公司是由男方独自经营的,公司对外贷款时需要女方签字,而女方实际也签字了,那么离婚时该笔贷款债务由谁来承担呢?

一、该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负债时只有夫或妻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了这一债务。男方用女方名字注册公司,由男方实际经营,但是贷款时女方签字了,那么对于放贷的银行而言,女方对该笔债务是知晓且同意的。就性质上而言,该笔贷款属于“以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款期限届满时,无论双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且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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