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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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借后债还前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量:0
先说结论,借后债还前债不一定能构成诈骗罪,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某些企业由于经营和生产需要,拆借资金进行周转,后来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还清债务。
有人认为,在背负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借后债还前债,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最终必定会导致资金链断裂,使得款项无法归还。因此,应当以此认定行为人对后来借入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这种行为构成诈骗。
但是这样的观点不免有失偏颇,毕竟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经营不善,从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的情况,如果只要还不起债务便认定为诈骗的话,有失刑法之谦抑性。
如果企业虽然已经负债,但是为了保持正常经营和生产,或者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通过采取借贷的方式用后债还前债的行为,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即不构成诈骗。
但是如果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不具有重整或者挽回的可能性,出现明显的资不抵债和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行为人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虚构投资项目,伪造审计报告等行为),以此让投资人或者借款人陷入认识错误,借入大量资金,并用于归还之前所欠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单纯的借后债还前债的行为,不能成为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理由。
由此可见,不少刑事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都具有争议,要想区分罪与非罪,离不开专业刑事律师的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