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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观看直播消费可被追回吗?

非原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和奶奶共同居住。张某甲每天需要上网课,并用奶奶的手机做作业。2021年3月某日,张某下班回家检查在线作业完成情况,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昨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反复询问,张某甲承认在2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事发当晚,张某甲做完作业后,趁奶奶做家务间歇打开了直播软件,见主播在索要礼物,觉得好玩就点击屏幕上的“嘉年华”“游轮”,充值“快币”赠送“厚礼”。

       

       得知实情后,张某相继联系了2个平台的客服,乙平台根据其提供的资料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却多次驳回其申请。一周后,张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


       调解员对案情进行详细梳理后,明确该纠纷的矛盾焦点在于证明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调解员对当事人家庭情况作了全面调查,联合学校老师共同调查取证,通过连续几个晚上观看事发当晚甲平台直播视频取得关键证据。调解员通过申诉平台向甲平台提供了上述证据,并追加了文字说明,却依旧被甲平台驳回申诉。调解员多次与客服沟通,要求能与甲平台负责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人员一对一直接联系,也被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效后,调解员重新调整调解方向,梳理调解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

 

       同时,调解员也发现甲平台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本案中,该账号所在平台未经实名认证就能使用“打赏”功能,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调解员调整与客服的沟通方案,从证据和普法的角度双管齐下,在对甲平台就上述法律法规进行释法明理的同时,指出了甲平台存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甲平台管理人员主动与调解员取得了联系,对调解员的释法表示认可,承认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款项48709元,并通过电话与张某达成调解合意。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甲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款项48709元。

 

      近年来,未成年参与直播活动并进行高额“打赏”主播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对于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家长针对此类现象一定要做好及时的证据保全,相关的录音、视频;或者打赏直播的界面以及相关的消费记录。同时,相关的直播平台也应该建立相关的预防规定,比如未成年人的一些权限的关闭,亦或是多次高额消费的冷静期。

       在本案中,“打赏”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定监护人有权对该行为撤销,且该平台没有对可“打赏”用户身份予以核实,自身管理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调解员通过多方走访了解情况,有理有据反复与平台管理人员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平台方同意退还“打赏”,妥善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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