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刚律师

冯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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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内共同财产为他人担保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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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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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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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继刚
  • 执业律所: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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