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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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诉讼离婚,到底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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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户口在湖北,小李在重庆。两人2018年3月在小李重庆老家结婚,2018年4月一起来苏州工作,一直到2020年3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小王想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让她发愁的是,到底是去小李重庆老家起诉还是在自己湖北老家就可起诉离婚呢?或者在苏州可以起诉吗?

       相信很多人都因为离婚管辖问题有过疑惑,到底要向哪个法院提出离婚呢?今天,小编都给你理清楚啦!相信你看完就能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除外。

       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注销户籍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事法院管辖

        对于涉军婚姻的诉讼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四、国内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分析,本案例中既不存在军事婚姻、涉外婚姻、也不存在一方被监禁或者失踪等特殊情形。应适用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因被告小李户籍重庆,与现在居住地苏州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苏州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离婚管辖问题的小整理,你理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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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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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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