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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假履历?劳动者欺诈了解一下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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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劳动用工市场中,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很多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不惜提供假学历、假履历。殊不知,这种做法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欺诈如何认定

通常来说,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认定劳动者欺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有欺诈的故意,即故意告知用人单位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

(2)劳动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语言或者行动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3)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用人单位因为错误认识作出了录用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构成欺诈的理由通常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说明义务,但是,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并不必然构成欺诈。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未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欺诈。

例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09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入职时对被告婚姻状况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可见被告是否结婚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本身无直接关系,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被告并没有因为结婚而影响工作或者造成原告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因此对于原告诉称的被告隐瞒婚姻状况是以欺诈手段迫使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二、劳动者欺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该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构成欺诈的话,则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1.劳动者有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为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法律仅仅惩罚欺诈所得,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予以保护。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4)海民初字第2969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劳动合同虽确认为无效,但王某林已付出了劳动,故某国际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某国际公司应当按照王某林的工资标准支付王某林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为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28号]判决书中认为:

孙某梁在入职某玛公司前至少存在两次短期工作经历,其为了能进入某玛公司工作,刻意隐瞒其真实工作经历,向某玛公司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及虚假学历,其行为侵害了某玛公司的用人知情权,构成欺诈,某玛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18)津0110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公司所招聘押运岗位系依赖于相应资质认证的专门岗位,其应聘条件以应聘者具备资质认证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伪造从业资格证与原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因未取得从业资格遭受处罚,致使原告公司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贾某龙对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结语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来源于诚信原则,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定附随义务。对于在满足合法性的基础上,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必要性和关联性的信息(如学历、履历、资格证等),劳动者应当主动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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