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曲靖律师 > 孔沙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关于遗产继承纠纷中常见问题解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量:0


     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继承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问: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或者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问: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问:亲属中哪些人可以得到一份遗产?

    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问: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答: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问: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问:遗嘱的格式具体怎么写?

答: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答:《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需注意的是,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为准。若订立遗嘱当时,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其后来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遗嘱仍然有效。  

问: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问:儿女不到齐立遗嘱有效吗?

     答:立遗嘱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立遗嘱不需要儿女们到场。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若有继承人因各种因素限制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办理继承事宜。


孔沙律师

孔沙律师

服务地区: 云南-曲靖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182-8869-962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