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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容留卖淫罪因情节轻微获不起诉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张三经营一家“某某养生馆”,其从2021年2月开始提供养生馆三楼房间给卖淫女李四居住并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因其本人需照顾患病父亲无暇管理养生馆生意,便从2021年2月开始委托李四帮忙管理养生馆。在李四代为管理期间,李四介绍了另一卖淫女王五在养生馆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与嫖客发生一次性交易,便按照收取嫖资的多少向张三支付50-1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1年5月,张三本人也曾容留卖淫女王五在该养生馆三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2021年6月公安机关对该养生馆依法进行查处。经查证,卖淫女向张三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90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张三虽然涉嫌涉嫌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退赔,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建议对其免除刑罚。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认为,鉴于张三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上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罪行相适应。据此,决定对张三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