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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盗窃罪因窃取他人手机被抓律师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9-23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某是某厂的保洁员。某日12时许,A某吃完午饭后散步至该厂的电动车车棚时,发现被害人张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车兜内有一部白色的手机,心生贪念,于是将该手机盗走,之后被害人张三报警。当日16时许,办案民警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A某有犯罪嫌疑,并传唤A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A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张三,A某取得了被害人张三的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临时起意实施本案,犯本案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后决定对A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