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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恋爱期间男方转交女方管理的款项出于存钱结婚目的属于彩礼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男、B女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A男将个人收入交由B女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

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A男与B女分手。后A男要求B女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

B女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A男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B女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A男自愿承担。因此,B女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A男遂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

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

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在恋爱同居期间,A男多次向B女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B女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A男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A男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A男借用B女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理应予以扣除。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A男共向B女转账个人所得30万余元。考虑到B女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B女返还钱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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