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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合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以事实不清获检察院采纳不起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18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A某在经营**建材有限公司(又名A某木门)期间,以帮客户定制新房装饰用木门、木饰面等为由,以预算单的方式和他人达成买卖协议,以预付款等方式先后收取陈某某人民币86000元、傅某某人民币50000元、俞某某人民币35000元、李某某人民币55500元、戴某某人民币70000元,总计货款人民币29.65万元。A某取得货款后,除将其中的10%左右作为预付款支付到生产厂家定制产品外,其余款项均被其支付银行利息及日常开销等,上述购买人的装修材料均未交付履行。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某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本案犯罪事实不清,A某不构成犯罪,理应不予起诉。

、裁判要点

检察院经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A某不起诉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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