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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妻子给主播疯狂打赏丈夫委托律师索要回来部分损失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某与妻子B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B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00后”主播C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C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C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B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C某与B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据统计,B某先后在C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00多万个,其中C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A某发现异常后,以B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C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A某表示:B某与主播C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B某与C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B某疯狂为C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A某请求法院确认B某对C某的赠与行为无效,C某应返还B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C某辩称,他认可B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B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应与日常的主播与粉丝打赏之间有区别,B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C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C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C某明知B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扣除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之间的打赏费用外,C某应该退还A某相关费用。

、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部分意见,判决C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A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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