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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夫妻名下首付款系男方父母出资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3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A男与B女经人介绍后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为了以后更好地生活,两人准备购买婚房,并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需要先行支付50万元首付款。8月20日,因A男积蓄不多,其父母向某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9月9日,A男与B女办理婚姻登记。9月15日,两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0万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万元,商业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A男父母再次出资40万元用于首付。10月13日,两人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婚后两人感情一度尚可,并用夫妻共同收入归还房贷,但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23年12月底,两人在再次争吵后决定离婚,因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A男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两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后续贷款亦由其主要偿还,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其可适当补偿B女20万元。对此,B女抗辩称房屋的首付款中仅有10万元是A男父母婚前帮助支付的,剩余的40万元是否由A男父母出资不明,且A男父母在帮助出资时并未表明是其对A男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应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则。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虽然B女对于婚后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中A男及其父母的具体出资情况不清楚,也不认可该部分款项均系A男父母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按照A男所述该款均系其父母出资支付,因案涉房屋系A男、B女婚后购买,且登记在A男、B女名下,在A男父母对相关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A男父母在A男、B女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归A男、B女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时候应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应均分,但考虑到房屋现行价值220万元,另有10万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万元贷款未归还,相关款项扣除后净值120万元,综合A男、B女对该房屋的贡献、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等,酌情认定该房屋归A男所有,A男折价补偿B女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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