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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重大失职为由违法辞退员工被判支付经济赔偿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6日A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3年,月工资标准为1万余元,2020年3月该公司将A某调往分公司工作。2021年12月14日,分公司与A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1年,月工资标准为14700元。

2022年10月18日,公司以A某管理失职为由发文通报,解除与A某的劳动合同。10月20日,分公司以原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72000元违约金损失为由,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2022年10月22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A某认为,公司以此为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属于合法解除,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应发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并要求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1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A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千余元,驳回A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分公司已按裁决折算金额补发给原告A某上述款项A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公司答辩称,与A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A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相关情形,故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公司应否就分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此前分公司与某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判决,诉讼中分公司仅提供单方制作的工作联系单欲证明某电梯公司违约和要求扣减72000元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工程负责人员没有将某电梯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72000元违约金,进行核实确认,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而A某作为成本部门经理,是在工程已完成验收和已审核后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分公司因A某未在施工双方结算成本中予以扣除72000元违约金,据此认定A某存在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认定不当(公司违法辞退员工)

A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劳动合同书》约定相关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案中,虽解除劳动合同时分公司未成立工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将解除决定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以及在诉讼前已补正有关程序(公司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要点

最终法院认为,分公司作出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判决被告分公司支付A某经济赔偿金1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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