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李鹏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浙江杭州新能源汽车出故障律师介入能退换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09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某和朋友合伙做快递运输,因生意需要A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运输车,商家称该车是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认为自己买到一辆准新车的A某爽快地付了全部车款,并完成过户手续。

A某怎么也没想到,刚买了六天的车,就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电池电量显示急速下降、车辆无法正常操控的情况,在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后将该车拖回维修。经维修后,某汽车服务公司通知A某提车,试车时车辆行驶没多久,就再次出现电池电量急速下降等故障。A某认为该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提取车辆,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所售车辆为已登记过的两手车,以不能按照新车计算质保期,并且在交付车辆时没有任何问题,电池问题也涉及众多因素,不同意退车。故此,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观点

本律师介入后了解到A某购买车辆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A某有权选择退款退货,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车为“已登记上牌未行使车辆……乙方享有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保养、保修等售后服务的权利”,A某有理由相信该车为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车辆,应当符合新车使用标准。某汽车服务公司虽抗辩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但A某依约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卖方,应向A某提供质量合格的车辆,某汽车服务公司无权以该车辆进行过登记、系二手车为由,推卸其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涉车辆在A某使用第六天发生故障,车辆的动力蓄电池经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后,仍然出现在短时间急剧下降的情况,导致该车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应认定案涉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事实。

上述情形,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换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情形。关于A某主张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件存在关联,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判决解除A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A某购车款10万元。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138-6740-085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