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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涉外离婚纠纷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我国法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22 浏览量:0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

该案的被告陈某系越南籍人。2019年3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越南认识被告陈某。2019年7月,二人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同原告回到瑞昌市共同生活。2019年7月中旬,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离开瑞昌市。后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不愿意返回中国与其共同生活。张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瑞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离婚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张某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瑞昌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张某的诉请为离婚,故该案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二人在认识四个月之后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现被告在二人结婚半个月后离家出走,返回越南,且拒绝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二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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