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呼伦贝尔律师 > 刘春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农村离婚后房子怎么去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0

农村离婚后的房屋分割事宜涉及到诸多方面,其详细步骤可归纳如下:

首先,对于婚前一方独立构建的房屋,若是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居住且双方未曾就此做出过任何异议设定,这类房屋源自于婚前构建者,故归属权应归属于婚前构建者;

其次,若婚前一方购置的房屋教职工并由此产生的负债是在夫妻婚后通过共同财产偿付完成的,这种情况下的房屋虽源自于婚前购买者,但已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仍归原来的购买者所有。

然而鉴于此类房屋的购置所付出的资金来自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以示公平,如果是在婚后只有部分偿付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的,那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应该将该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予给对方;

第三,倘若两方在婚姻登记后,某一方家庭为了便于儿女婚后居住而自主建设的房屋,即便在婚后将其提供给夫妻二人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应当视为父母对于孩子们整个家庭的赠予,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第四,婚前由双方家庭集资合力修建的房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房屋归属为夫妇二人共同拥有。

也就是说,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由双方家庭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最终都要视作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最后,像那些婚前源于家庭集体或者是从原属于单亲父母的房产在没有明确表示作为夫妇二人的私人财产的前提下,虽然在婚后成为夫妇二人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但这种情况仍然不能定性为夫妇二人的公共财产,不能作为夫妇二人分割的对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家庭集资或者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入并提供整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不管何时建设,都应当被认为其中包含了他们的份额。

对此类房屋所含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并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匹配的货币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春锇律师

刘春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内蒙古春锇律师事务所

139-4706-243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