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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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高额的发票用于抵税,有什么后果,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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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为了赚取手续费或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的目的

虚开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虚开的手段

“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使用地税营业税发票开国税业务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关于挂靠开票和代开发票行为的认定

一是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挂靠,一般指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一种经营方式,主要存在于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主管机关认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中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代开发票行为,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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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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