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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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什么不敢弄虚作假,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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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有可能涉嫌贷款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一、压根不想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这是确定行为人构成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犯罪的要件之一。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则不能构成犯罪。

二、是否构成犯罪,弄虚作假是关键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伪造的合同、变造的合同(如篡改原合同的标的、价款等)、无效的合同(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伪造印章虚制的合同等。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

三、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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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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