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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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公司的负责人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借钱,最后由谁还钱,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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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钱,借的钱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还钱。

一、以个人名义借款

通常情况下,以谁的名义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就由谁来偿还,但这一基本原则有例外。

司法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有可能以个人的名义借款,也有可能以企业的名义借款。以自然人名义借款的,由其自身来偿还,但是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或者企业同意还款,企业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此种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企业同意还款的,为债的加入,应予允许;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从理论上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由于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企业名义借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的,原则上由企业来偿还债务,但也存在一定例外。民间借贷实践中,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企业资产被掏空成为空壳。这种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仍应列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参照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另外,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成为合同一方,但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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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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