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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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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以“清华学姐”事件为视角

社会性死亡深植于有限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文明的亟待发展为其大行其道大开一路绿灯。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语,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和另外一个网络语‘公开处刑’的含义比较接近。”(引自百度百科)

“社会性死亡”词源出于美国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里,亲友和邻居公知的死者死亡。在这里,社会性死亡仍然是限于对自然死亡者的社会认知。网络流行语境下的“社会性死亡”本质上是“私刑”, 私自将一个人判定有罪,号召社会公众进行谴责和声讨,用公开个人信息乃至宣扬隐私等方式变相“游街示众”,撬动社会力量让一个人声名破产,进而生存困难。

“清华学姐”误指学弟“性骚扰”将其“社会性死亡”,再度让这一名词出现在公众视野。在这里,可能略带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影子。这里的“网络审判”,究其本质是“私刑”的变种。

1、文明源于真相。人类从未停下探究世界真相的脚步,社会和人类文明也在人类探究真相里不断进步。百年学府巨子,当为年轻人楷模,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戾气,遇事善用法律武器。大学生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多去听一听哲学和法学老师的讲座,提高个人修养,逐渐养成法治理念。

2“私刑”的土壤是文明的欠发达。古代社会,官府到县衙,县以下是靠乡绅治理。加上古代的家族文化,“私刑”泛滥有其深刻社会根源和背景。倒不是说这种治理模式优劣,仅从法治角度讲,“私刑”不是法,不能作为普遍社会规则解决问题。即使古代法制史也没有完全承认私刑。现代法治彻底否定“私刑”,不允许“私刑”。

3、法律始终是法律,舆论只是舆论。法律才是社会规则,才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评价标准,舆论从来都不是。“舆论审判”仅仅是言论自由语境下的众多个人对同一件事的意见表达,个别话题发起者不可否认地带有意图影响事件最终结论的个人诉求;即使如此,事件最终还是用法律规则作出评价,尤其是涉法案件。

4、“清华学姐”可能涉侵犯名誉权。该事件里,学弟人格权受辱,名誉受损,一度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旦在在校园里被认出来,被人指指戳戳,议论纷纷,其难可想而知。一切都源于学姐的误认。学姐目的很明确,“我先让你在我的朋友圈里死亡吧。”学姐追求学弟名誉受损的主观意图非常明确和强烈,其依据的事实却根本就不存在。

5、“清华学姐”事件里不乏涉侵犯侮辱、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影子。学姐的行动不是探寻事情的真相和维权,而是让学弟付出代价,不符合“私力救济”。学姐放弃探寻真相和证据,个人判定学弟“性骚扰”, 公开学弟学生卡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并发动网民对学弟进行“惩罚”。学姐在全部行动里被情绪化的“惩罚”绑架,追求学弟“社会性死亡”。如潮的谴责,如学姐所愿涌向学弟,社会影响甚坏。幸好食堂监控视频还学弟清白。即使如此,热搜热度仍高。

理性思考,调查和探究真相,文明上网,依法解决问题。大学生思想活跃而勇敢,努力做文明和守法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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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天喜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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