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来源:刁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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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那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夫妻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夫妻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支付上述抚养费后,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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