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情形及过错赔偿情形
来源:刁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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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等九部法律,以婚姻家庭编取代《婚姻法》,对《婚姻法》补充和完善,吸收大部分内容,也制定了新的条款。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即《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一方主体已处于失踪状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存在过错,伤害了无过错方身体健康或精神,过错方应该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过错赔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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