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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

来源:莫桂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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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那么哪些未成年可以被收养呢,《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次,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为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收养人有配偶,应经过其配偶同意,共同收养。没有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再者,收养一般需要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签订协议。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
      最后,收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国内收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收养我国未成年人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上所述,收养未成年人需要符合我国收养法律规定,并且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仅仅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双方达成收养意愿,收养关系是依法不能成立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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