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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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EPC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量: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工程虽名义上由辽宁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联合中标,但根据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约定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确认,案涉工程由辽宁某公司实际施工。故建设单位公司与辽宁某公司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系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其次,《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资质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根据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及辽宁某公司的资质可知,辽宁某公司不具备承建EPC 总承包工程的法定资质,违反了《建筑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改)之规定确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