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
来源:牛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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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是邻居,1990年,张某举家迁往外地,临走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吴某照顾。吴某自从张某一家迁居后,将张某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占有使用。2004年,吴某在张某的院落内新盖两间房屋。
2014年,张某返回家乡,要吴某腾还房屋,吴某将张某的原房屋腾出。但张某还要求吴某归还新盖的两间房屋给他。
吴某称该房是自己出钱所建,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如张某愿意要,可以出卖给他。
但张某认为,这两间房虽然为吴某所建,但坐落在自己院落内,理应归自己所有。且吴某多年居住、使用自己的房屋未付租金,而且修缮老房屋的费用自己也给了吴某。
所以,张某就坚决要求吴某用两间房折抵租金。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搬出两间房至并将其归张某自己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同时判令张某补偿吴某新建两间房屋所付全部费用。
本律师认为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
本案中,吴某是在张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构成对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张某主张新建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加部分的价值,他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以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张某在取得吴某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所有权时,必须给付吴某相应的费用,以示公平,所以法院同时判令张某补偿吴某新建两间房屋所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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