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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来源:杨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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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寻衅滋事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寻衅滋事中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方式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法律快车提醒您,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

  三、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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