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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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可以一并转入吗

来源:李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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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可不可以一并转入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有效合同权利的存在,是合同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合同权利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合同权利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该合同权利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一定能够得到实现,也即让与人仅负有保证被让与合同权利确实存在的义务,而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

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2、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消灭的是胜诉权,其实体合同权利仍然存在,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这种合同权利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但以这种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作为标的进行让与的,让与人对受让人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没有告知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让与合同,或者要求让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已经被债务人拒绝的超到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则不得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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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树英
  • 执业律所: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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