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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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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01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秦州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在斑马线上过道路的行人汪某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因双方对事故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法官接到汪某起诉书之后,发现汪某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在与其沟通解释后,汪某才了解到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与赔付标准。


近期,秦州区法院城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只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却不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交通事故纠纷中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为:

0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为简化计算,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医疗费用的核减,建议按医疗费的10%进行核减,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不予扣减。

02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以内固定取出术为主要审核项目)。

03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其他按照上一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65天×误工天数。误工期限可鉴定确定,医嘱误工期间定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04

护理费

短期护理为:日工资标准/天×护理天数;长期护理为: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天数。

家人护理参照误工费标准确定,外聘护工按服务行业标准确定。护理人员一般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05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6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7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08

外地就医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0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11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指数为100%)。

受害人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超过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其年赔偿总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如涉及伤残,应最后乘以伤残指数。

13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一般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照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住宿费一般不超过5天。

15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侵权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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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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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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