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分手后,“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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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然而“假离婚”不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真分手。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假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书无效。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在老家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因感情不和及多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0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6月,双方因情感破裂,经法院调解再次离婚。2023年7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李女士表示,当初她与张先生因贷款购房需要才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两人还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前一天签订了《婚内协议书》,注明夫妻双方在购买商品房时,因李女士无法办理贷款,夫妻协商办理“假离婚”,由张先生一人办理贷款购买此房,待贷款审批下来后,夫妻再办理复婚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李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中张先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婚内协议书》上“张先生”签名出自张先生之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张先生虽提出《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婚内协议书》内容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
二审:《自愿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移送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婚内协议书》为复印件,仅凭此认定《婚内协议书》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是出自于同一人笔迹,没有充分可靠的依据,且《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协议书》复印件有相应原件对应,结合鉴定意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张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可以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虚假意思表示。张先生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确认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6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于法有据。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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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钰人像摄影:施蕾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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