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勇律师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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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来源:杨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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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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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小勇
  • 执业律所: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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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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