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科料律师

程科料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被告在外地,原告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的情况有几种?

来源:程科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9
人浏览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一般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诉一个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驶一审管辖权。由此可见,一般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的管辖地。

二、原告的住所管辖地起诉的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程科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科料律师咨询。
程科料律师
程科料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50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银山新城2单元2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科料
  • 执业律所: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90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银山新城2单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