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关心的几个问题整理
来源:程科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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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纠纷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出借方)所在地。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在被告(借款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告(出借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多少属于合法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间借款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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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科料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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