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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婚后补偿还有你的份吗?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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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所涉及的补偿金额一般来说都数字较大,因此引起的争议也不在少数。首先大家都要搞清楚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分配对象具体有哪些人,这是我们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有些人因为补偿分配对象认知不清,导致了很多麻烦。下面昌运律师就通过一起离婚家庭的拆迁补偿分配案例,来为大家介绍拆迁补偿应该如何划分分配对象。


案例简介: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因拆迁安置房分配引发的纠纷,按照法律,婚前按人口分配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过渡费,离婚后依然属于自己。


女士与徐先生结婚,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把户口迁到了以公公徐户主的家里。过了一年,徐在的城中村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徐某以户主的名义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自愿选择以人口为依据,安置过渡费发放期限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安置房分两期交付。


两年后,王女士和徐先生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次年,所在村庄一期房屋修建完毕并自行抽签选房,徐将王女士及家人每人60平方米共计240平方米的两套住房及过渡费全部领走,并将其中面积为127平方米的一套转卖。


认为,儿子儿媳都离婚了,儿媳不该拥有自家的份额。


拿不到房子和过渡费的王女士一纸诉状把前夫、儿子、前公公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返还自己应得房屋或按照10000/平方米折价款赔偿。


案件胜诉


经依法审理,因徐选取的两套房屋面积都大于120平方米,并已将其中一套转卖给他人,不存在市价交付房屋的可能。最终法院酌定按8000/平方米折价,赔偿王女士48万元房屋折价款及应得过渡费7000余元。


胜诉后,徐对王女士避而不见,不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徐最终与王女士达成协议,分期偿还48万余元。



律师分析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各地制度也不尽相同。该案中王女士家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徐自愿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的补偿方式,王女士和徐先生又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占有户头,王女士理应分得属于自己户头所分配的补偿款和过渡费。


昌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补偿分配有所不公的情况,可以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维权。


以上内容由北京昌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北京昌运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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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北京昌运
  • 执业律所: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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