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丨不继承遗产也得赡养父母
来源:顶泰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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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西牛镇的李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1998年春节期间,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在亲属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李老汉夫妇与最小的儿子生活,李老汉夫妇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老汉夫妇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2013年以来,李老汉多次患病住院,其间均由小儿子护理且承担了医疗费用。2014年6月,李老汉将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大儿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赡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遗赠人把遗产赠与扶养人,而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这种扶养义务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对等的。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单向的,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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