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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专题三——哪些情形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7 浏览量:0

案例:张某(女)与丁某(男)2015年2月在徐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6年一起到苏州市吴中区工作生活。婚后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丁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的行为,经亲戚劝导,仍无改变,张某遂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不应准予离婚。

家庭事务国家法律一般不介入,而对于离婚纠纷法院就像一位家长从中裁判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尽力促成调解、和好。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情形,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民事领域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一方在不同的地区同时领取了两个结婚证,这是重婚无疑,但对于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可以通过双方有无举行婚礼、录音录像、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材料证实。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伤害当事人的身体,而且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可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包括报警录音、报警记录、录音录像、照片、门诊病历资料及发票、证人证言等。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丁某实施多次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前的调解时,张某执意离婚,法官调解无效,最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和睦,也会造成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能够迷途知返,改邪归正,应该给予当事人机会,而屡教不改的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越往后越难以共同生活,家不成家。其他恶习包括嫖娼、打架斗殴、酗酒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

可以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材料包括照片、录音视频资料、报警录音及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刑事判决等。屡次至少是有证据证明存在两次以上恶习行为。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实践中,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比较常见,有些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有些是因为学习的原因,还有些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因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满两年说明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租赁协议、邻居证人证言、居住证流水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法律的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往往是指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等。

(七)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当一方被宣告失踪时,说明其至少已经两年杳无音讯,与其联结的社会关系存在不稳定的状态,法律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准予离婚。

(八)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民法典》增设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说明夫妻双方仍未修复感情、重归于好,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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